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