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诗网 头条热点 沪深交易所出手!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沪深交易所出手!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沪深交易所重磅出手!

9月28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方面的《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沪深交易所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沪深交易所表示,注册制下发行承销涉及各方利益影响,需要配套加强发行承销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的发布,旨在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据悉,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以下合称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明确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要情形、处罚标准及考量因素。

其中,沪深交易所明确对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因素,包括违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量情形等。

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比如涉及金额、证券数量较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较大损失;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等。

此外,引发媒体负面报道也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其中,上交所方面,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深交所方面,引发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引发媒体较长时间或者较多负面报道,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重。

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则包括: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等。

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沪深交易所还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其中,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度建设及执行、报告撰写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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